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95-2号申请执行人顾延财,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潘庆辉,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顾延财与被执行人潘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丰文
审判员 张彦教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