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791号原告陈某,男。被告董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共同共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