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691号
申请人:初文杰。
被
申请人:徐效伟。
被
申请人:李云花。
被
申请人:张乐海。
被
申请人: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初文杰诉被告徐效伟、李云花、张乐海、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初文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效伟、李云花、张乐海、潍坊亨泽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9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初文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