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宁县新宁镇辑宁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马龙,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海岗,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井坳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6********。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海岗行政非诉一案,甘肃省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2号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6)甘1026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对其在新宁镇马坪村河西坡组砂石洼耕地内修建的33平方米房屋和46.20平方米混地坪全部予以拆除。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其在新宁镇马坪村河西坡组砂石洼耕地内修建的33平方米房屋和46.20平方米混地坪全部予以拆除。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2号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宁国土资罚(新宁)字[2015]第2号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郑克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山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