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静思,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臣,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新华,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程静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静思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清、被上诉人李连臣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程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程新华对向李连臣借款200万元无异议,但抗辩称该200万元借款已经归还,并提交了转款200万元的银行对账单,用于证明该笔200万元借款已经归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程新华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李连臣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审法院在李连臣未举证证明程新华所转款项不是归还其借款的情况下,对程新华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缺乏依据。案涉的200万元借款,由程静思作担保。程静思否认借条上担保人姓名为其所签,申请对2013年3月11日借条上程静思的签名真伪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在委托事项/评审内容栏内填写的内容为:要求对20103.4.1《借条》上担保人处“程静恩”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程静恩”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与程静思的申请和原审法院的委托内容不一致。二审中,程静思仍以2013年3月11日借条上程静思的签名不是其所签,申请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文痕类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查意见书是否符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应予考虑。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静思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