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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933号

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933号原告胡某,女。被告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