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933号原告胡某,女。被告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成 更多数据:
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933号原告胡某,女。被告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