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齐文霞。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维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海霞,经理。哈尔滨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书哈里劳仲字(2015)第5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文霞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维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给付工资306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维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齐文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文彬
审 判 员 刘 石
人民陪审员 历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