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517号
原告:苏中计,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振尧,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苏中计与被告马振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苏中计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中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瑞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