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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517号

苏中计与马振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中计,马振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517号

原告:苏中计,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振尧,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苏中计与被告马振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苏中计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中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瑞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