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男。
被执行人:李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李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5203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