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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871-13875、13877-13880号

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韩俊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871-13875、13877-13880号原告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天健商务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559369。法定代表人李楚旭。委托代理人杨力球,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干志贤,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13871号案被告丰聪,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号,身份号码4221031978********。13872号案被告胡卫华,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仁和街,身份号码4221011976********。13873号案被告袁桂林,女,汉族,1996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罗岗镇德丰村山畲3队**号,身份号码4414811996********。13874号案被告韩俊霞,女,汉族,1995年4月9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东街北四街坊**栋*号,身份号码1502231995********。13875号案被告徐丽娜,女,汉族,1991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当阳市庙前镇石马村*组,身份号码4205821991********。13877号案被告邹蒙,女,汉族,1995年6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黄沙镇红卫村第十二村民组**号,身份号码4306211995********。13878号案被告柯格要,女,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龙路**号老圩村委,身份号码4403071977********。13879号案被告曾晓前,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四路宝城35区滨城新村*栋204,身份号码4403061990********。13880号案被告殷大林,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微省阜南县城关镇赵集路*****号,身份号码3421271965********。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九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告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向本院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据:1、被告与深圳市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和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该单显示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楚旭从其个账户向被告支付工资;3、《员工考勤表》,该表上加盖了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原告与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原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查,双方确认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庭审中,被告袁桂林陈述其是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该公司对本案被告的考勤工作。对此争议,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根本标志和依据,本案中,被告与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根本依据,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用人单位为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昆宏,联系人为本案被告之一袁桂林,载明劳动者为被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可以认定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是被告的用人单位,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提出其不是劳动合同主体、不是被告的用人单位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虽然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楚旭从其个账户向被告支付工资的事实属实,但由于被告已经与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李楚旭从其个账户向被告支付工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代表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的授权行为,不能认定是代表原告的授权行为,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出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楚旭从其个账户支付工资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时以原告作为被申诉主体错误,劳动仲裁裁决确定原告为主体错误,导致原告起诉也不符合受理劳动争议的主体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

二、关于驳回原告起诉后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基于前述理由已认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本案驳回原告起诉后,深劳人仲案[2016]1528-1532、1534-1537号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丰聪2015年11月6日至12月30日工资18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00元;支付胡卫华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4日工资3974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50元;支付袁桂林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工资11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50元;支付韩俊霞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4日工资391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50元;支付徐丽娜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4日工资391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50元;支付邹蒙20**年12月7日至12月24日工资3226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50元;支付柯格要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工资78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0元;支付曾晓前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工资6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0元;支付殷大林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工资844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0元。

四、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6]1528-1532、1534-1537号。

五、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丰聪2015年11月6日至12月30日工资18000元;支付胡卫华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4日工资3974元;支付袁桂林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工资11000元;支付韩俊霞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4日工资3917元;支付徐丽娜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4日工资3917元;支付邹蒙20**年12月7日至12月24日工资3226元;支付柯格要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工资7172.41元;支付曾晓前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工资5977.01元;支付殷大林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工资7172.41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被告上述仲裁裁决的款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定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赖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永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