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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106号

于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106号

原告:于某某,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张某,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