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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183号

原告张鹏飞诉被告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鹏飞,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183号

原告:张鹏飞,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婷,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诉被告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该案同类型的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绍清

代理

审判员  王 珍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