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183号
原告:张鹏飞,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婷,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诉被告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该案同类型的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绍清
代理
审判员 王 珍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