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初8486号
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悠哉悠宅小区5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64650。
法定代表人:董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赁丽,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代理人:罗自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冯永辉,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仕诺物业”)与被告冯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怀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仕诺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赁丽,被告冯永辉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仕诺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1日,共计25个月的物业费3272.40元、水费530.60元、公摊费2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百年世家9栋31-5号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34.32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费1元/平方米·月,公摊费10元/月,水费为实际产生数额,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遂诉至法院维护自身权益。被告冯永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未交相关物业费用的原因是原告将其已经向原告交付了10000元定金的车位卖给了其他人,定金亦没退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1日的物业费3272.40元、水费530.60元、公摊费25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车位定金问题,被告可另案起诉主张其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永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1日的物业费3272.40元、水费530.60元、公摊费250元,共计40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永辉负担,限被告冯永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孙怀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