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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辖终12号

增城市新塘纯纯奶品专营店与广州市财政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铁路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新塘纯纯奶品专营店,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

法定代表人:黄宣,职务: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增城市新塘纯纯奶品专营店,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负责人:王卫华,职务: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雄桥,职务:局长。

原审

第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韦思聪。

上诉人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初13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

一、本案牵涉的当事人众多、且横跨多个区域,符合“本辖区内复杂案件”的范围;

二、本案项目牵涉的标的较高、人数较多,符合“本辖区内重大案件”的范围;本案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情形,上诉人请求撤销(2016)粤7101行初1318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增城市新塘纯纯奶品专营店向本院答辩称:对于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无异议。被上诉人广州市财政局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作出行政行为后,广州市财政局作出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增城市新塘纯纯奶品专营店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审法院系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城

审 判 员  吴 云

代理

审判员  余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俊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