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4633号原告杨颖,女,1990年4月7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县委会宿舍,身份证号码:53252919900407002X。委托代理人陈静,系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双龙假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4栋205、206号。法定代表人李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翁健,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云南双龙假日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魏宇佳,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云南双龙假日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杨颖诉被告云南双龙假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杨颖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判员 车润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