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第1402号原告张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王宏禹,户籍所在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王宏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张健负担。
审判员 董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