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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145号

李茂成申请执行单立中、湛凤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茂成,单立中,湛凤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茂成,男。被执行人单立中,男。被执行人湛凤宝,男。李茂成与单立中、湛凤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8日作出的(2013)虎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单立中、湛凤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茂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息9.903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单立中、湛凤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目前单立中、湛凤宝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单立中、湛凤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茂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单立中、湛凤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茂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正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