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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2973号

隆昌县兴隆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诉李家华劳动争议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293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隆昌县兴隆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李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2973号

原告:隆昌县兴隆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

法定代表人:梁尚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集,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蔚霆,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家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远,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原告隆昌县兴隆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家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邱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宗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