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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恢154号

李向军与段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向军,段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军,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段涛,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李向军与段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014号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向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涛偿还欠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9元。本案执行费3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涛给申请执行人李向军付款30000元,承担了本案执行费318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李向军自愿放弃,同意案结事了。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笃岐

审判员  许红星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