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郭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1日,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2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郭军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心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