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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497-1号

郭军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军,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郭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1日,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2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郭军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心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