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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567号

牛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5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无业。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青峰,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张青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牛某激活并使用其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办理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86,信用额度为40500元),该卡从2013年12月16日开始逾期,截止2015年5月13日,共逾期514天,欠款本金为28265.22元人民币。期间银行多次对牛某进行催收,拒不归还。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太原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太原火车站广场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牛某抓获。现被告人牛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涉案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书、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信用卡申领资料、涉案信用卡流水明细、催收记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恶意透支银行款项28265.2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涉案款项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茆世伟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