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434号
原告:钱圣彦,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徐宝锁,男,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钱圣彦与被告徐宝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钱圣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钱圣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