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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4434号

钱圣彦与徐宝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圣彦,徐宝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434号

原告:钱圣彦,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徐宝锁,男,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钱圣彦与被告徐宝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钱圣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钱圣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