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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行初50号

肖相帅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相帅,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葛秀芹,肖承森,肖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4行初50号当事人原告肖相帅。

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巫峡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3251-X。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该局局长。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吉广。第三人葛秀芹。第三人肖承森。第三人肖承林。诉辩意见经查明事实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2016年7月19日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原告诉称,1984年原崂山县政府按“一户一宅”政策,对萧家社区924号房屋颁发00344号宅基地使用证,户主是原告父亲肖维沛的名字;1987年崂山县政府又颁发了原告名下的该房屋所有权证书。1991年原告和父亲共同向被告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被告依法受理了原告的登记申请,但土地使用权证书一直没有发给原告。现被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是肖玉钦,并且该名字是后来涂改形成,对以上事实,被告在(2015)城行初字第56号和(2016)鲁02行终370号等行政案件中予以承认,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履行更正登记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土地登记簙记载的萧家社区924号房屋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肖玉钦更正为原告肖相帅。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报经人民政府将肖玉钦名下萧家社区924号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更正登记到原告名下。立案后,原告又申请追加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现持有的肖玉钦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不是依法经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原始档案。2、确认加盖在被告现持有的肖玉钦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上的公章属于伪造形成。3、确认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924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肖相帅所有。经审查查明,本院曾受理肖相帅诉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肖玉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案号为(2012)城行初字第49号】,诉请判令被告将肖家村924号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肖维沛名下的初始土地登记档案恢复,并颁发土地证书。

本院认为肖相帅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的诉讼驳回起诉,后肖相帅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作出(2013)青行终字第69号行政裁定书,维持本院一审裁定。后针对该涉案房屋,原告肖相帅又陆续提起多起行政及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请求仍是指向红岛街道萧家社区924号房屋所在土地的行政登记法律关系,而该诉讼标的在(2013)青行终字第69号、(2016)鲁02行终377号等多个终审判决作出认定,原告的诉讼系重复诉讼且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九)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防

人民陪审员  孙伟丽

人民陪审员  黄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