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442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住威海。被告隋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