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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442号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442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住威海。被告隋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