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793号
原告:王恩林,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福星,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式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王咪咪,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王恩林与被告吴式俊、王咪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王恩林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恩林以其欲与吴式俊、王咪咪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吴式俊、王咪咪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恩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恩林负担。
审 判 长 邱堂寅
审 判 员 邱长途
代理
审判员 黄江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丽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