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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793号

王恩林与吴式俊、王咪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恩林,吴式俊,王咪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793号

原告:王恩林,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福星,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式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王咪咪,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王恩林与被告吴式俊、王咪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王恩林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恩林以其欲与吴式俊、王咪咪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吴式俊、王咪咪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恩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恩林负担。

审 判 长  邱堂寅

审 判 员  邱长途

代理

审判员  黄江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丽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