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089号申请人王帅军。被执行人张立芹、裴建海、王立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