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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514号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双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双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514号

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哲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公司员工。

被告:龚双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双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方俊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