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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488号

贾宝球与洪涌生、吴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488号原告贾宝球诉被告洪涌生、吴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贾宝球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院受理费14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向宇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俊杰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