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488号原告贾宝球诉被告洪涌生、吴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贾宝球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院受理费14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向宇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俊杰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关注公众号“”
贾宝球与洪涌生、吴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488号原告贾宝球诉被告洪涌生、吴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贾宝球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院受理费14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向宇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俊杰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