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166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邵学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和林 来源:
吴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166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邵学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和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