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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793号

武江与张少华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江,张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民初793号原告武江,男。被告张少华,男。

原告武江诉被告张少华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江诉称,2015年10月2日我与债务人韩春越及被告张少华签订协议,由被告张少华还款127131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我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供债务转让及还款协议一份。

被告张少华辩称,当时我们签了协议,2015年10月、11月我每月还款11600元,当时韩春越还欠其他外债,我的车被扣两次,我替韩春越又还两次外债,一次是3.6万元,一次是2.51万元,所以我现在还不了原告钱。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原、被告及韩春越签订债务转让及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韩春越欠武江127131元,由张少华替韩春越还给武江。从2015年11月2日起,被告每月还款1万元,如被告不按期还款,每超一日每一万元每日违约金30元。被告于2015年11月2日还款11600元,2016年1月2日还款11600元。被告还替韩春越还其他外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韩春越签订的债务转让及还款协议有效。双方应自觉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应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9月2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少华偿还原告武江欠款103931元及违约金6888元,共计110819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21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54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