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0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吴立开,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陈一帆,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颜金洪,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万肖平,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一帆、颜金洪、万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
一、被执行人陈一帆支付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40023806号《个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万元、期内利息3332.34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颜金洪、万肖平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万肖平对其出具的《保证承诺函》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保证限额以20万元为限。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颜金洪名下有坐落于城关镇天河村天河路二巷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系(2016)浙0381执1533号案件抵押物》,该房产因处置周期较长,一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陈一帆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花园新村X幢X单元XX室的房产被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617号案中以84万元依法公开拍卖成交,扣除抵押权人债权后及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尚余31705.32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0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阮选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