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6执恢348号

孟祥泽与陈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祥泽,陈成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泽,居民。被执行人陈成东,居民。本院在执行孟祥泽与陈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