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民初字2288号

原告屈利娟诉被告周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屈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字2288号原告屈某某,女,住宝鸡市陈仓区朝阳华城小区。被告周某,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罗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