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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0民初426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426号

原告:张某,务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务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秦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英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