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426号
原告:张某,务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务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秦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英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