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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执345号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川市人民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殷而,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有,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本院作出的(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本案的受理费25元。因被告逾期不履行已生效判决,原告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有在中国农业银行吴川塘缀支行(账号:62×××73)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有在中国农业银行吴川塘缀支行(账号:62×××73)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以2025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存款被支取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春佩

审判员  詹国锐

审判员  张国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