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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416号

金淑国与王传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淑国,王传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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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1416号申请执行人金淑国,居民。被执行人王传富,居民。本院在执行金淑国与王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