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1503号
原告:姜某,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吕某,女,1988年9月9日生,汉族,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职工,住济南市原告姜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缺乏充分了解。结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并因为性生活不和经常吵架闹矛盾。201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脊柱侧弯等疾病,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婚前病史,感情受到欺骗,接受不了,对被告已经失去信任,双方矛盾更加激化。2015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并与被告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吕某辩称,原、被告没有感情不和,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家庭关系也很好,原告诉状中所述的问题都不存在,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及陈述可知:原告姜某提交的结婚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姜某与被告吕某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的差异等家庭琐事原因,经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姜某主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系,在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其得知被告吕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特发性脊柱侧弯,婚前被告对其隐瞒了病情,致使其对被告的信任有所动摇,从此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其于2015年10月底搬回父母家居住,自2015年10月至今其与被告的关系没有任何缓和。
被告吕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生活融洽,其没有隐瞒病史的情况,双方在一起多年,原告对其身体状况应是了解的。;关于其患有特发性脊柱侧弯的事情婚前其也给原告讲过,原告说自己不在意。;关于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其是在婚后一次体检中偶然发现的,没有症状,医生说对生活无碍,且治疗简单。;目前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系迫于原告父母的压力,而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虽然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冲突。原、被告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相互理解和体谅,遇事加强沟通和交流。
原告姜某主张与被告吕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感情破裂的事实,对此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姜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宪美姜某与被告张弛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译文
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
人民陪审员 高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