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278号
原告:陈学忠,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王凤梅,女,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忠与被告陈军、王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学忠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军、王凤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陈学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学忠撤回对陈军、王凤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248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学忠负担。
审判员 葛夷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小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