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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278号

陈学忠与陈军、王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学忠,陈军,王凤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278号

原告:陈学忠,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王凤梅,女,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忠与被告陈军、王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学忠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军、王凤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陈学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学忠撤回对陈军、王凤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248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学忠负担。

审判员  葛夷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小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