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124号
申请人:祁勇。
被
申请人:李寿松。
申请人祁勇因与被申请人李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寿松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祁勇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寿松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祁勇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创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辰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