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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再89号

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国顺、刘见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李国顺,刘见友,新郑市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再8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胜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文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国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见友,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郑市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春喜,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国顺、刘见友、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豫01民申第37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胜勇、闫文豪,李国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峰,刘见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基禄到庭参加诉讼,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