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245号
原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黄见堂,男,1978年5月5日生。
原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见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的(2016)豫0182民初4231号原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182民初423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任丙申
审 判 员 王慧芳
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