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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执243号之二

王小军与姚正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军,姚正全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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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军。被执行人姚正全。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104号王小军与姚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姚正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姚正全在镇原县新集信用社工资账户51091012100001841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镇执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2016)甘1027执异1号、(2016)甘1027执30号、(2016)甘1027执字第237号之一、(2016)甘1027执2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冻结期限届满之日或解除冻结之日起冻结。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1104号王小军与姚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源

审判员  罗进先

审判员  脱生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