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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471号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申请执行胡晓英、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胡晓英,周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负责人许讯,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晓英,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龙观街28号8幢7号。被执行人周斌,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龙观街28号8幢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1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