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负责人许讯,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晓英,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龙观街28号8幢7号。被执行人周斌,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龙观街28号8幢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1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