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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156号

朱晓燕与刘宝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晓燕,刘宝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156号申请人朱晓燕,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黎建勇,系朱晓燕之夫。被申请人刘宝剑,男,1991年3月21日生,住济阳县。

申请人朱晓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宝剑驾驶并所有的鲁A365**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晓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宝剑驾驶并所有的鲁A365**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红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