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156号申请人朱晓燕,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黎建勇,系朱晓燕之夫。被申请人刘宝剑,男,1991年3月21日生,住济阳县。
申请人朱晓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宝剑驾驶并所有的鲁A365**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晓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宝剑驾驶并所有的鲁A365**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红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