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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1委赔3号

力提甫•亚库甫申请吐鲁番县公安局无罪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当事人
力提甫·亚库甫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新21委赔3号赔偿请求人力提甫·亚库甫,男,维吾尔族,1946年3月l8日出生,现住新疆吐鲁番市。赔偿请求人于2016年8月15日,以1971年11月9日吐鲁番县公安局以涉嫌杀人为由将其拘留,至1979年10月30日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释放后发给误工费4158.09元。吐鲁番县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羁押八年,应予以国家赔偿。为此,请求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原吐鲁番县公安机)国家赔偿。经审查,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将其非法羁押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之前,根据法无溯及原则,赔偿请求人力提甫·亚库甫的国家赔偿请求本院不能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力提甫·亚库甫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