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1920号
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道尔吉。
被告:乌苏市三岔口网吧
负责人:董虎子,系该网吧业主。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乌苏市三岔口网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苏市三岔口网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苏市三岔口网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32元由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57元)
审判员员 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