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更486号罪犯孙召增,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邹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召增犯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济刑终字145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孙召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召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
本院认为,罪犯孙召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召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卫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枭烈
人民陪审员 刘静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家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