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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刑初76号

张战平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农民,系张某甲之子。委托代理人薛霜,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万荣县城镇居民。被告人张某丙,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万荣县人,农民。自2016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2日因故意伤害违法行为,被万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辩护人杨鹏,男,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苏勇,男,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文宝、孙红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薛霜,被告人张某丙及其辩护人杨鹏、苏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丙与本村村民张某丁家因土地问题素有矛盾。2016年2月18日,张某丁哥哥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丙在巷里发生口角,被张某丙殴打。张某甲随后电话告知父亲张某戊其被打一事,张某戊便去张某丙家门前质问,随后双方家庭多人赶到,在张某丙家门口及胡同内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张某丙用刀将张某甲、张某乙(系张某甲之子)砍伤,张某丙父母亦受伤。经鉴定,张某甲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头部创口轻伤二级,右胸部创口为轻伤二级;张某乙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创口为轻伤二级。张某丙父亲张某戌左手拇指损伤为轻微伤,母亲柴某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丙持械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张某丙与张某丁(系张某甲弟弟)因土地问题,曾发生争执。2016年2月18日,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丙在巷里相遇,向张某甲吐一口挑起事端,接着冲上前在张某甲脸上猛击一拳。事情发生后,张某甲父亲随即前去被告人张某丙家质问,与被告人母亲柴某某发生厮打。这时,被告人持刀从家冲出,向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甲的头部、胸部一阵猛砍,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乙从家赶来救父对被告人阻挡,被告人抡刀向张某乙头部,面部砍数刀,二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甲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头部创口轻伤二级,右胸部创口为轻伤二级;张某乙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创口为轻伤二级。二附带民事原告人在受伤后,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被告人至今未支付费用。故请求判令: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张某丙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赔偿二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13487.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提供下列证据:万荣县人民医院出院证、病危通知书、运城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万荣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挂号凭条及住院收费票据,运城中心医院缴费凭条、住院缴费通知付页、盖有运城厚朴中医院财务专用章收据一张、口腔门诊收款收据一张、万荣县王显乡卫生院住院收费票据、山西禹翔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票)、交通费票据、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赔偿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张某戊身份证复印件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提供下列证据:运城中心医院出院证、运城市中心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万荣县人民医院出院证、病程记录、运城慈爱中医心理疾病医院入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缴费凭条、万荣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挂号凭条、盖有运城慈爱中医心理疾病医院收费专用章凭条一张)、交通费票据、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赔偿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告人张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合理的医疗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丙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构成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丙与本村村民张某丁家因土地问题素有矛盾。2016年2月18日,被害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丙在巷里发生口角,被张某丙用拳头殴打。张某甲随后电话告知父亲张某戊其被打一事,张某戊便去张某丙家门前质问,随后双方家庭多人赶到,在张某丙门口及胡同内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张某丙用砍刀将张某甲、张某乙砍伤,张某丙父母亦受伤。2016年2月24日经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头部创口轻伤二级,右胸部创口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乙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创口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2日经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戌左手拇指的损伤为轻微伤;柴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丙在亲友的陪同下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甲自2016年2月18日至3月4日在万荣县人民医院实际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564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50*15),营养费750元(50*15),护理费1714.8元(114.32*15),误工费13375.44元(114.32*117算至定残前一日),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300元。张某乙自2016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在万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自2016年2月23日至3月1日在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支出医疗费773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13),营养费650元(50*13),护理费1486.16元(114.32*13),误工费13375.44元(114.32*117算至定残前一日),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2时50分张某戊向万荣县公安局报案称:当天12时许,张某丙在自家大门口与本村居民张某甲、张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某丙用砍刀将张某甲与张某乙砍伤,万荣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29日予以立案。2、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法)鉴(伤)字【2016】0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主要内容:伤者张某乙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创口为轻伤二级。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法)鉴(伤)字【2016】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主要内容:伤者张某甲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头部创口为轻伤二级,右胸部创口为轻伤二级。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法)鉴(伤)字【2016】0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主要内容:伤者张某戌,外伤致左手拇指处有一3.2cm创口,其损伤为轻微伤。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法)鉴(伤)字【2016】0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主要内容:伤者柴某某,外伤致左侧额颞部头皮下血肿,其损伤为轻微伤。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6】116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主要内容:在送检的照壁上血棉签上检出一男性DNA,为张某甲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在送检的砍柴刀面上血检出一混合DNA分型,包含张某乙和张某甲的STR分型。扣押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某丙打架时所持有的砍柴刀长约30cm,木柄,铁质单刃,于2016年2月18日予以扣押。8、辩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丙在见证人孙豪磊的见证下辨认出2号砍柴刀,即被告人张某丙2016年2月18日打架时所持砍柴刀。9、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2时许,张某丙与本村居民张某甲、张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该现场位于张某丙家,该家北邻巷道,巷道北侧为王某武家,西邻巷道,巷道西侧为杨某家,东邻供销社,南邻巷道。该院大门坐北朝南,为双扇铁门,进入该门为门洞,据办案民警称:门洞东南角为打架位置,门洞的北侧有一照壁,距照壁东边缘20cm与距地面128cm处有一范围32cmX30cm的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照壁南侧处为打架位置。10、视听资料,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2时许接110指令:张某丙与本村居民张某甲、张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万荣县公安局干警贾盼阳、张朝飞出警将张某丙带上警车,由贾盼阳摄像,张朝飞对张某丙进行询问,被告人张某丙供述作案的主要情节。11、2016年6月15日经山西省万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伤残等级程度鉴定,鉴定意见内容是:张某甲属十级伤残。12、2016年6月15日经山西省万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伤残等级程度鉴定,鉴定意见内容是:张某乙额骨骨折属十级伤残。13、医疗费票据、出院证、交通费、鉴定费等票据,证实了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支出费用的情况。14、户籍证明,主要内容:张某丙,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15、证人张某戊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1月份,我家与张某丙家因宅基纠纷发生打架。同年2月18日上午11时许,我在家中,儿子张某甲打电话说:“有人在他头上打了两拳”,我当时未听清是张某丙还是张某戌(系张某丙父亲)打了他,接完电话后就向张某丙家走,我老婆范某某在后面跟着,到张某丙家门口,我就喊叫张某戌让他出来,问他为何殴打我儿子,紧跟着我老婆就喊叫张某戌你这个土匪,为什么殴打我儿子,说着张某丙就出来了,手拿一把砍刀。这时,我儿子张某甲、孙子张某乙也过来了,张某甲见张某丙拿砍刀要行凶砍我,就与张某丙撕扯在一起了,张某丙当时用砍刀在我儿子张某甲头上砍了一刀,马上我儿子头上直流血,接着我村的张某义、张某红、我次子张某丁也过来了,张某甲和张某乙在夺张某丙砍刀时,打闹着进了张某丙家门洞,因我与柴某某(系张某丙母亲)在张某丙大门口撕扯在了一起,柴某某将我拉住不让进去,我就用手中的手机在柴某某头上打了两下,故只能看见儿子张某甲、孙子张某乙与张某丙在门洞里撕扯,同时张某义、张某红、张某丁都在夺张某丙的砍刀。我儿子张某甲从门洞里出来时,张某红用手在我儿子头部压着,头部流血,我孙子张某乙从张某丙家门洞出来,也是头部流血,之后二人被送往万荣县人民医院救治。我儿子张某甲头部被砍了一刀,胸部也被砍;孙子头部被砍的见头骨,两个胳膊上也被砍伤。打斗到门洞里时,我看见张某戌也在,是否参加打斗,我没看清。在之前的陈述中,我说张某丁到现场在夺张某丙手里的刀。我当时糊涂胡说的,他们打架到结束时我就没有看见张某丁到现场。打架结束后,张某红与张某义将张某甲、张某乙扶着往路上走时,我看到张某丁的车停在我村合作社门口,张某丁当时在车跟前。16、证人张某丁2016年2月28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上午11时许,我开车到村供销社买东西,下车后看见供销社西边张某丙家门口有人吵架,随后我就往跟前走了几步后看见我爸张某戊单腿跪在张某丙门口,大哥张某甲在张某丙门口站着,头部流着血,张某义用手把张某甲头部的伤口压着。侄子张某乙浑身是血在张某丙门口躺着,我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喊叫他们上车后送往医院。张某甲与张某乙身上的伤是张某丙用刀砍伤的。在之前的陈述中,我说我看见张某丙手里拿刀在乱抡及张某戌也在门口,并参与了打架,其实我当时并未看见,这些都是听我父亲讲的。我没有拿匕首参与打架,我就不在现场。当时,我看见该种情况,喊叫完让他们上车就赶紧去开车。17、证人张某红2016年2月28日陈述的主要内容:我与张某戌、张某丙是远亲戚关系。2016年2月18日,张某甲与张某乙被人用刀砍伤,我是事后到现场的。在现场我看见张某甲、张某乙浑身是血在张某戌门口站着,当时张某义把张某甲头部伤口用手压着,张某丁在一边打电话,我赶紧往跟前走,并拨打120救护车。我走到张某乙跟前看见他额头上流血,我赶紧用手将张某乙额头的伤口压住,随后我扶着张某乙、张某义扶着张某甲向供销社门口张某丁的车上走去,上车后我们将父子二人送往医院。张某甲头部有被砍的伤口,到医院后我发现他腹部也有被砍的伤口;张某乙额头有被砍的伤口,颈部和胳膊也有被砍的伤口,事后我听别人说是张某丙用刀砍的。我到现场看见张某丁拿着手机在打电话,并未拿其他东西。18、证人张某义2016年2月22日陈述的主要内容:我与张某甲、张某乙是亲戚关系。2016年2月18日11时许,我在张某戌家门口装苹果,我村张某红喊我去张某戌家劝架,因张某甲家人与张某戌家人在打架。我们到张某戌家门口时,看见张某甲和张某乙满脸是血,张某丙手里拿一把砍柴刀,张某甲和张某乙在夺张某丙手里的刀,我与张某红到跟前后,我赶紧用手把张某甲头部的伤口压住,张某红把张某乙头部的伤口压住,随后张松某和张作某把张某丙拉住。我和张某红把张某甲、张某乙扶到巷口,我们上张某丁的车把父子二人送到医院。张某甲头部和胸前被刀砍伤,张某乙头部前额、脖子、左胳膊被刀砍伤,二人其他部位是否有伤,我不清楚。张某戌与媳妇柴某某在现场,张某戌在干什么我没有注意,我记得当时柴某某在地上躺着,张某戊在柴某某跟前跪着,他们如何撕扯我没有看清。我到现场时,张某甲和张某乙手里未拿东西,只是在夺张某丙手里的刀。张某戊是否拿东西,我未注意,也不知他们为何事打架。19、证人张作某2016年5月4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1时许,我和我哥张松某在我村张建某家装苹果。突然听见有人喊叫张某丙门口有人打架......我们跑到张某丙家门口时,看见张某戊在张某丙大门口,张某丙和张某甲、张某乙在张某丙家胡同内撕扯。我和我哥张松某赶紧到胡同拉他们三人,在拉的过程中看见张某甲、张某乙脸上有很多血,张某丙右手拿一把砍柴刀,张某甲和张某乙在夺张某丙手里的刀,我们看到这种情况也上去夺张某丙手里的刀,张某丙当时不放刀,我喊叫让张某丙把刀放了张某丙才放手,我哥张松某就把刀拿上了。随后,我就把张某丙往他家院里推......我看有人把张某甲和张某乙扶着上了张某丁的车。张某丁当时不在现场,张某戌和柴某某在现场,至于干什么,我当时没有注意。20、证人张作某2016年3月1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2时许,我在村装苹果时,听见供销社门口有人喊叫打架......跑到张某丙家门口看见张某戊和柴某某在撕扯,张某丙和张某甲在张某丙家胡同里撕打,张某丙用手把刀把抓着,张某甲用手把刀刃抓着,我赶紧上前也把刀抓住。在这期间我一直在夺刀,随后我们又拉扯到大门口后他两把刀放了,我把刀拿在手里。之后,有人把张某甲、张某乙扶走了,我把刀交给柴某某。21、证人张霞某2016年3月1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1时许,我向本村嫁女儿的张小某家走到约100米时,看见张某丙和张某甲两人撕扯到一起,张某丙用拳头在张某甲脸上打了一拳,我赶紧把张某甲拉开,之后张某戌和他媳妇把张某丙就拉回去了。22、证人张某戌2016年2月23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我村张小某女儿结婚,我家人吃完酒席后,儿子张某丙先走,我与妻子柴某某、儿媳谢某某走到王随升门口,见张某甲与张某丙在吵架。我问张某丙怎么回事,张某丙说张某甲挡住他不让走,我又问张某甲怎么回事,张某甲说年前打架的事搁不下,双方喊叫了几句就散了......我和柴某某在家听见门前有吵闹声,她就去关院门,我从屋出来还没到大门口,就看见张某戊手拿一个电棒打了我妻子三五下,当场被击倒在地。紧接着张某丁、张某义、张某红、张某戊、张某甲就进了我家院门,张某丁左手拿一截果树木桩,右手拿一把刀,二话不说就朝我打来,我举手遮挡时左手虎口处被张某丁用刀刺伤,不知怎么弄的,张某丁左手拿的果树桩脱手了,张某丁右手拿的刀也不见在他手里了,当时我抬不起头,只感觉头上被他用拳打了好多下,当我抬起头时,就看见张某甲、张某乙、张松某、张作某围着我儿子,但不知他们是在夺张某丙的手里的砍刀。张某丁从门外进来,手里拿一块砖在张某丙背上猛砸,我拿一根棍要打张某丁,张某红从我后面把我腰抱住不让我动手。23、证人柴某某2016年2月24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1时许,我村张小某女儿结婚......我们走了一会看见张某甲和张某丙吵架,旁人把他们两个拉着,我和张某戌把张某丙拉回家一会,就听见门口有人在乱骂,当我走到大门跟前时,张某戊和张某甲、张某丁、张某乙、张某义、张某红相跟着前后进入我家,其中张某戊右手拿一个电棒,左手拿一节果树棍(长大约20公分,直径大约8公分),张某丁右手也拿一节果树棍(长大约20公分,直径大约8公分),张某戊先拿果树棍在我头上打了一下,张某丁也用果树棍在我头上打两下,紧接着张某戊又用电棒在我身上打,电棒打的“啪啪啪”响,当时我身上发软就倒在地上,他俩其中一人不知道谁又在我头上打了两下,之后我就昏迷了。张某义和张某红是来劝架的,电棒的特征我当时并未看清楚。24、证人谢某某2016年3月2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我村张小某女儿结婚,当我和我爸张某戌、柴某某从小文家走出约100米时,看见张某丙和张某甲两人撕扯到一起,并被旁人拉开,之后我们把张某丙就拉回家一会,我就听见我妈柴某某在门口喊叫张某戊杀人了,我听见后往跑出去,看见张某戊、张某甲、张某丁、张某乙、张某义和张某红从我家大门进来,当时张某戊手拿一个电棒,张某甲手拿一块砖头,张某丁手拿一把匕首,我赶紧跑出去喊叫人。这时张某丁媳妇张某珍拿一个果树棍在我身上打,我顺手把她头发就抓住,旁人把我们拉开。这时,我看见我妈在地上躺着,头上有被打下的疙瘩,脸上有被电棒电下的水泡,张某甲和张某乙两人头部破了,事后我听人说是张某丙用斧镰(长约30公分,铁制,刀把是木头的,刀刃是铁制,刀刃比刀把长)砍的。25、被害人张某甲2016年2月29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2时许,我从家快走到张小某门口时,碰见张某丙和他媳妇,张某丙走到我跟前时朝地上吐了一口,我问他吐的要怎么哩,上次到我家打我的事还没完,张某丙说不光吐你,还要打你哩,说完了他就用拳头在我脸上打了一拳,我村的张霞某看见后把我拉开,随后张某丙父母将他拉回去。我到家中给弟弟张某丁打电话,却是父亲张某戊接的电话,我把张某丙打我的事告诉我爸,我爸说他找张某丙问问,为什么老打我。过了一会,就听见门口有人喊叫,因我家距张某丙家约100米,我出去看见我爸在张某丙门口吵架,我爸与张某丙妈在撕扯,张某丙手里拿一把砍刀往我爸跟前走,张某戌手里拿一块砖头在边上站着,看见这种情况我怕张某丙拿刀砍我爸,当我跑到他跟前时张某丙就用刀在我头上砍了一刀,我上手抓他拿刀的手,没有抓住,张某丙又在我身上砍了一刀。在这期间我看见儿子张某乙也过来夺张某丙的刀,张某丙用刀在张某乙头上和身上砍了几下,张某乙被砍后就往我身后躲,我两手抓住刀刃,张某丙把我拉进他家胡同,进到胡同时我旁边有一个人在拉架,这时我右手把刀刃放了拽住张某丙头发把他从胡同里拉到门口后,我身上就软了,旁边人也喊叫赶紧送医院。之后我把手放开看见张某义在我跟前,他把我扶着上车后我就睡着了。我头部、胸前、背部被砍伤,儿子张某乙头部被砍伤,其他部位不知是否有伤。在现场我没有看见张某丁,我村张某义和张某红在打架的现场,但什么时候到的我没有注意。26、被害人张某乙2016年3月18日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1时许,在家院里听见我爸张某甲在外面喊叫,我跑出去看见张某丙大门口有很多人,我爸张某甲和张某丙在他家大门口的门坡上厮打,我跑到他们跟前看见张某丙手里拿一把刀,我爸张某甲脸上有血,地上也有血,我爸张某甲在夺张某丙手里的刀,我也赶紧上去夺张某丙手里的刀,我当时用手抓张某丙的手,张某丙胳膊甩了一下把我手甩开,甩开后他用刀在我头部砍了一下,紧接着我感觉有血从我头上流到脸上,我当时仍没在意继续和我爸张某甲夺张某丙手里的刀,张某丙胳膊一直乱动我们抓不住他拿刀的那只胳膊,在我夺刀时有一个在我后背蹬了一脚,把我蹬倒在地上后,我就什么都不记得了。我们当时在张某丙家大门口的门坡上夺张某丙手里的刀,我也是在这被人蹬了一脚。我左胳膊和脖子上的伤是张某丙用刀砍的。我爸脸上的血,事后听我爸说张某丙用刀将他头部砍伤后血流到脸上的。当时现场有很多人,我只看见张某丙爸张某戌在现场,其他人我没有注意看,也不记得有谁。27、被告人张某丙2016年3月16日供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2月18日12时许,我和我媳妇谢某某从我村嫁女儿的张小某家出来,大约走了100米时碰见张某甲,他把我挡住说咱们的事明天再说......随后我们就吵起来后,我用拳头打张某甲,跟前有旁人在拉张某甲,但我不记得是谁,当时我妈将我拉住了,所以并没有打上张某甲......我到家后在炕上躺着听见大门响了两下,我走到卧室门口时听见”啪啪啪”的响了几声,就看见我妈坐在大门口的地上(我家胡同内靠大门的地方)。跑到我家胡同时,有几个人跟着进入我家,我看见张某甲手里拿一块砖头,由于混乱我很害怕没有看清其他人,但当时还有一个人拿一把匕首,我没有看清这个人是谁。他们进来向我跟前跑过来,我后退的急就坐在地上了,就顺手从地上拿了一个东西朝他们乱抡,我朝他们抡了两下就起来了,又继续朝他们抡,有个人从后面把我抱住,还有人喊叫让我把刀放下,我听见后就把刀放了,刀当时被人拿走后,张某甲他们被人拉出去了。我当时和张某甲在我家胡同靠近形象墙(照壁)跟前发生打架,我手里的刀是从形象墙根下拿的。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因邻里琐事持砍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被害人五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丙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丙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害人张某甲在案发前被被告人拳打后,被害人等人前去被告人家质问,被告人便持砍刀向二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头部、胸部、面部砍去,明显具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丙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丙在案发后在亲友陪同到主动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用砍刀砍伤二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丙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赔偿。关于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要求被告人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被告人张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539.4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人张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698.3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薛印端

审 判 员  孙丽萍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楚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