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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执254号

余长萍与新乡市凤泉区潞王玟乡东同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长萍,新乡市凤泉区潞王玟乡东同古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余长萍,女,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玟乡东同古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68460974-8。法定代表人周新学,村委会主任。余长萍申请执行新乡市凤泉区潞王玟乡东同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因该案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现申请人申请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一案由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获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延丽

审判员  王治国

审判员  余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