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646号原告李有福,男,生于1990年9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春光,男,生于1968年5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原告李有福与被告李春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有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有福负担。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婕 百度搜索“”